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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报销中心:9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_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2021/08/03 14:57] – [第三章 业务支出] 张蓉蓉 | 公告:报销中心:9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_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2021/08/03 15:02] (当前版本) –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张蓉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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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 ||
- | ---//杨丽华 | + | ---//张蓉蓉 |
==第一章 | ==第一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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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四章 | ||
- | 第三十三条 预算管理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 | + | 第三十七条 预算管理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的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
- | 监督。 | + | |
- |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方案,并将预算和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方案,并将预算和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
- | (一)预算方案主要包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培训、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专项预算方案。 | + | (一)预算方案主要包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培训、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专项预算方案。 |
- | (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 + | (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预算的匹配情况,本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水平与上年度预算总体水平对比情况,上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等。 |
- |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适应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 + | (一)适应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 |
- | (二)符合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 + | (二)符合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总体水平与企业经营收入和成本费用相适应的要求; |
- | (三)保证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 + | (三)保证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严肃性。 |
- |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方法应符合企业财务管理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要求,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 + |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方法应符合企业财务管理预算和全面预算管理要求,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 |
- |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公司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公司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方案的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及时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 + |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公司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公司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方案的执行过程中,预算方案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及时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
- |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 | + |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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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和分析企业负责人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 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 ||
- |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和分析企业负责人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 ||
- | ==第五章 | ||
- |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专项核算管理办法。专项核算管理是指按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核算的实际情况,通过设置明细科目、辅助账、备查账、台账等多种方式 | ||
- | 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进行专项统计与核算管理。公司应明确各项费用的支出审批程序。 | ||
- |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项目(培训、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分人员进行专项统计与核算,避免遗漏。公务用车实行单车核算。 | + | ==第五章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专项核算管理,定期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使专项核算成为预算动态监控的重要环节,以实现预算的硬约束。 | + | 第四十四条 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不得乘坐飞机公务舱,适当降低住宿费标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 |
- | ==第六章 | + | 第四十五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
- | 第四十三条 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不得乘坐飞机公务舱,适当降低住宿费标准,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增长。 | + |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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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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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 + | |
(二)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 (二)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 ||
- | + | ||
- | (三)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 + | (三)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
(四)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 (四)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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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 (五)支付企业负责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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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 (六)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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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公司后,公司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自宣布职务调整或印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的最近日期算起 1 个月内,腾退办公用房。 | ||
- |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公司后,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在退休或者调离企业时应当在1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 |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子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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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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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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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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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 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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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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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纪检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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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 10%、25%、50%、75%、100%的当年绩效薪。对于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分子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 + | 第五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集团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 |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在分子公司兼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公司本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公司总部、所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同时在公司本部和所兼职企业重复报销和列支。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本部和兼职企业发生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和核算范围。 | ||
- | 第四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 + | ==第六章 |
+ |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财务部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所发生费用进行审核报销;审计部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纪检部门应将企业负责人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作为工作内容。 | + |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废止。 |
- | 第五十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纪检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 ||
- | 第五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诫勉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 第五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集团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
- | ==第七章 | ||
- |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
-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