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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 更新于2018/09/28by黄晓林
为科学配置人力资源,规范总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编制管理
人力资源部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负责组织研讨并确定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部门设置和部门职能。
总部定位为专家型核心管理机构,所有部门定岗定编;分子公司定位为执行中心和成本中心,所有部门的职能管理和技术人员定岗定编,一线操作员工根据生产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部门工作职能调整、工作要求有较大变化时,需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整职数。
第二条 流动管理
派出人员
(一)派出人员:指总部向北京以外的分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党支部书记和骨干人员。
1.时间:原则上以派往公司工作需要为主、综合考虑个人意愿,一般不少于3年。
2.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待遇和探亲:
2.1派出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并为派出人员办理医保长期驻外手续,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2.2 派出人员适用派往公司的薪酬制度,根据在派往公司的职务级别享受外派补贴。
序号 | 派往公司职务 | 外派补贴 | 备注 |
1 |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支部书记 | _ | _ |
2 | 中层管理人员(主持工作) | _ | _ |
3 | 其他骨干 | _ | _ |
注:派往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及党支部书记统一提供住房,其中水、电、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自理。
2.3 公司鼓励并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其中一方仍继续享受派出人员补贴。
不能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派出人员:
原则上每满2个月,回夫妻生活地探亲1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往返路程时间),派往公司负责交通费(坐飞机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因工作原因满2个月未能探亲的,派往公司承担“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人”家属来公司的交通费用(总费用酒泉公司、大理公司不超过8000元,其他公司不超过6000元)。
2.4 以上费用均由派往公司承担。
互派人员
(二)互派人员:指各分子公司之间,派往其他分子公司从事生产支援或技术支持工作的人员。
1.互派人员的范围和类别、互派时间、费用承担等相关事项,由派出和派往公司协商一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考核和待遇
2.1派出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2.2 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人员由派往公司进行考核,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以内的人员由派往公司和派出公司共同考核。
2.3 互派人员由派往公司负责安排住宿,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原公司标准,补贴标准如下:
(1)没有生产经验的培训人员,不给予补贴。
(2)工程师和班组长(含班组长)以上人员,给予工作餐补贴10元/天(按出勤天数算),生活补贴90元/天(按出勤天数算)。
(3)其他互派人员给予工作餐补贴10元/天(按出勤天数算)、生活补贴30元/天。其中工作餐补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在互派人员返回派出公司后,派出公司代派往公司统一以现金形式发放,在派往公司工作期间辞职或因个人原因中途返回的不予发放。
调入人员
(三)调入人员:指总部有岗位空缺,从分子公司内部竞聘或选聘的人员。
1. 待遇:根据所任职岗位,纳入总部薪酬体系,重新核定薪酬,工资、福利及社保等费用由总部承担。
2. 流程:竞聘或选聘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起调动流程,调入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到总部报到。
3. 见习期:调入人员到新岗位任职的见习期为3个月,见习期间视同试用期管理(具体详见《入职及试用期管理办法》),见习期考核通过,正式调入总部,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见习期不通过者退回原公司。
培养锻炼人员
(四)培养锻炼人员:指因工作或能力提升需要,从分子公司派到总部业务部门学习或参加总部统一组织的集中脱产培训的技术、管理骨干。
1.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 待遇:保持原薪酬不变,工作地点在康庄的,公司安排住宿,按总部在康庄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午餐补贴;工作地点在市区的,公司不安排住宿,按总部在市区工作人员同等级标准发放补贴(包括住宿、交通、餐补)。以上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派出公司承担,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3. 流程:总部业务部门与分子公司协商一致后,由一方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分管副总审批。
抽调人员
(五)抽调人员:指为了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或参加由总部组织的项目而从分子公司到总部工作的人员。
1. 时间: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或项目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2. 待遇:岗位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按任务或项目的内容及难度,由业务部门商人力资源部确定,应用月度考核结果后发放,各项补贴按不同工作地点、总部同等级别工作人员标准发放。以上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总部承担,分子公司代发,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3. 流程:由总部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工作/项目任务、抽调时间、任务或项目绩效额度、考核要求等,分管副总及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分管副总审批。
4. 考核:抽调期间由抽调部门月度考核,工作/项目结束后,抽调人员返回原公司,抽调部门出具工作评价报告,传递给原公司,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第三条 附 则
1.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从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自发布之日起,人力资源部组织总部各业务部门对原借调人员进行梳理、评估,重新定位,按定位后的类别执行本办法。
3. 原《派出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各分子公司互派人员相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4. 附件: 总部人员调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