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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更新于2018/09/28by黄晓林

为科学配置人力资源,规范总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部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负责组织研讨并确定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部门设置和部门职能。

总部定位为专家型核心管理机构,所有部门定岗定编;分子公司定位为执行中心和成本中心,所有部门的职能管理和技术人员定岗定编,一线操作员工根据生产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部门工作职能调整、工作要求有较大变化时,需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整职数。

派出人员

(一)派出人员:指总部向北京以外的分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党支部书记和骨干人员。

1.时间:原则上以派往公司工作需要为主、综合考虑个人意愿,一般不少于3年。

2.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待遇和探亲:

2.1派出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并为派出人员办理医保长期驻外手续,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2.2 派出人员适用派往公司的薪酬制度,根据在派往公司的职务级别享受外派补贴。

序号 派往公司职务 外派补贴 备注
1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党支部书记
2 中层管理人员(主持工作)
3 其他骨干

注:派往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及党支部书记统一提供住房,其中水、电、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自理。

2.3 公司鼓励并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其中一方仍继续享受派出人员补贴。

不能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派出人员:

原则上每满2个月,回夫妻生活地探亲1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往返路程时间),派往公司负责交通费(坐飞机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因工作原因满2个月未能探亲的,派往公司承担“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人”家属来公司的交通费用(总费用酒泉公司、大理公司不超过8000元,其他公司不超过6000元)。

2.4 以上费用均由派往公司承担。

互派人员

(二)互派人员:指各分子公司之间,派往其他分子公司从事生产支援或技术支持工作的人员。

1.互派人员的范围和类别、互派时间、费用承担等相关事项,由派出和派往公司协商一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考核和待遇

2.1派出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2.2 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人员由派往公司进行考核,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以内的人员由派往公司和派出公司共同考核。

2.3 互派人员由派往公司负责安排住宿,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原公司标准,补贴标准如下:

(1)没有生产经验的培训人员,不给予补贴。

(2)工程师和班组长(含班组长)以上人员,给予工作餐补贴10元/天(按出勤天数算),生活补贴90元/天(按出勤天数算)。

(3)其他互派人员给予工作餐补贴10元/天(按出勤天数算)、生活补贴30元/天。其中工作餐补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在互派人员返回派出公司后,派出公司代派往公司统一以现金形式发放,在派往公司工作期间辞职或因个人原因中途返回的不予发放。

调入人员

(三)调入人员:指总部有岗位空缺,从分子公司内部竞聘或选聘的人员。

1. 待遇:根据所任职岗位,纳入总部薪酬体系,重新核定薪酬,工资、福利及社保等费用由总部承担。

2. 流程:竞聘或选聘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起调动流程,调入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到总部报到。

3. 见习期:调入人员到新岗位任职的见习期为3个月,见习期间视同试用期管理(具体详见《入职及试用期管理办法》),见习期考核通过,正式调入总部,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见习期不通过者退回原公司。

培养锻炼人员

(四)培养锻炼人员:指因工作或能力提升需要,从分子公司派到总部业务部门学习或参加总部统一组织的集中脱产培训的技术、管理骨干。

1.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 待遇:保持原薪酬不变,工作地点在康庄的,公司安排住宿,按总部在康庄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午餐补贴;工作地点在市区的,公司不安排住宿,按总部在市区工作人员同等级标准发放补贴(包括住宿、交通、餐补)。以上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派出公司承担,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3. 流程:总部业务部门与分子公司协商一致后,由一方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分管副总审批。

抽调人员

(五)抽调人员:指为了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或参加由总部组织的项目而从分子公司到总部工作的人员。

1. 时间: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或项目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2. 待遇:岗位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按任务或项目的内容及难度,由业务部门商人力资源部确定,应用月度考核结果后发放,各项补贴按不同工作地点、总部同等级别工作人员标准发放。以上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总部承担,分子公司代发,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3. 流程:由总部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工作/项目任务、抽调时间、任务或项目绩效额度、考核要求等,分管副总及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分管副总审批。

4. 考核:抽调期间由抽调部门月度考核,工作/项目结束后,抽调人员返回原公司,抽调部门出具工作评价报告,传递给原公司,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

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下同)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38万元以内。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价格38万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辆。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达标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车辆使用范围,优先用于车改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要客户来宾到访接待、重大活动用车,涉及需要携带公司印鉴、证照的资金、税务等关键业务时,可申请使用公司车辆。

一般业务出行不安排公司车辆,按照出差进行管理。

后勤主管负责保管车辆证件、保险单据和车钥匙,并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和对车辆的维修保养。

公司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使用公司车辆,需经分管高管批准后进行准驾备案,在进行安全告知后,方可驾驶车辆。

车辆调度按照以下原则:

6.1 先远后近。五公里以内原则上不派车。

6.2 先急后缓,先重后轻。优先突发事件、重要业务等用车。

6.3 协调整合,一车多用。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用车尽量合并安排,减少派车次数。

6.4 一般业务原则不予派车。

6.5 严格杜绝公车私用。

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车辆时,需填写“用车申请单”并经分管高管审批,原则上公司车辆不许出京,如需出京需经总经理审批,后勤主管根据车辆安排,优先安排公司内部车辆,内部车辆无法安排时,可调用与公司建立租赁关系的正规车辆。

用车过程中,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与他人换车驾驶;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使用完公司车辆后,严格按规定停放,按时入库,并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严禁将车辆停放到公司停车场以外的地方。

公司享受车改补贴的企业负责人,不再安排公务用车。享受交通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交通补贴并入工资后,前往本市城六区外履行公务时,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车辆实行预算管理,为企业负责人正职配备的车辆实施单车核算,其他车辆统一在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中列支。车辆调度人员合理控制用车费用,并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公务用车实行油卡定点加油,车辆出差在外地或因未联网等原因无法凭卡加油的,可付现金加油,返回后凭结算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驾驶员如发现加油卡丢失,应立即报告,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统一安排结算和报销,用车费用由行政部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使用公司内部车辆的,按照行驶里程承担分配用车费用;使用外部租赁车辆的,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分摊费用。费用计算周期自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后勤主管统计各部门里程数后,交由财务部门分配费用。

驾驶人员应在行驶途中遵守交通法规,禁止带故障行车,酒后驾车。如发生违章或车辆损坏状况,要及时报告公司后勤主管。因违章行车造成后果的,由驾驶人员负责,违章罚款由违章人自行承担,同时还需向公司交等额的罚款;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按责任划分承担损失的10%。未取得准驾资格而擅自用车发生问题的,一切责任均由驾乘人员共同承担。

车辆驾驶人员要保持车辆外观清洁和车辆内部卫生,后勤主管按年度计划安排车辆常规保养和车辆的投保、年检。

车辆维修“先审批,后执行”。后勤主管提出维修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高管批准后到指定正规、合法修理厂维修车辆。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用车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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