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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报销中心:7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2018/09/28 10:00] – 黄晓林 | 公告:报销中心:7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2020/10/09 16:04] (当前版本) – 张蓉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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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科学配置人力资源,规范总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
- | ===== 第一条 | ||
- | 人力资源部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负责组织研讨并确定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部门设置和部门职能。 | ||
- | 总部定位为专家型核心管理机构,所有部门定岗定编;分子公司定位为执行中心和成本中心,所有部门的职能管理和技术人员定岗定编,一线操作员工根据生产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部门工作职能调整、工作要求有较大变化时,需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整职数。 | + | 第一条 目的 |
+ | 为科学配置人力资源,规范公司总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 ||
- | ===== 第二条 | + | 第二条 |
- | === 派出人员 | + | 适用于公司总部与各分子公司,以及各分子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管理。 |
- | (一)派出人员:指总部向北京以外的分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党支部书记和骨干人员。 | + | 第三条 职责 |
- | 1.时间:原则上以派往公司工作需要为主、综合考虑个人意愿,一般不少于3年。 | + | 3.1 人力资源部 |
- | 2.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待遇和探亲: | + | 3.1.1 负责组织研讨并确定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部门设置和定岗定编。 |
- | 2.1派出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并为派出人员办理医保长期驻外手续,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 + | 3.1.2 负责总部及分子公司之间人员调配的协调、管理工作。 |
- | 2.2 派出人员适用派往公司的薪酬制度,根据在派往公司的职务级别享受外派补贴。 | + | 3.2 各分子公司综合部 |
+ | |||
+ | 3.2.1 负责调动人员的管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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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派出人员管理 ==== | ||
+ | |||
+ | 第四条 派出人员指总部向京外分子公司派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党支部书记和骨干人员。 | ||
+ | |||
+ |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分子公司人员配置情况,提出派出人员建议;各分子公司也可根据本公司人员配置情况,提出申请。 | ||
+ | |||
+ | 第六条 派出时间:原则上以派往公司工作需要为主、综合考虑个人意愿,一般不少于3年。 | ||
+ | |||
+ | 第七条 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薪酬和福利待遇: | ||
+ | |||
+ | 7.1 派出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并为派出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手续,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 ||
+ | |||
+ | 7.2 派出人员适用派往公司的薪酬制度,根据在派往公司的职务级别享受外派补贴。外派补贴标准如下所示: | ||
| 序号 | | 序号 | ||
- | | 1 | + | | 1 |
- | | 2 | + | | 2 |
- | | 3 | + | | 3 |
+ | |||
+ | |||
+ | 7.3 在派往公司担任高层管理人员及党支部书记职务的派出人员,由派往公司统一提供住房,其中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自理。 | ||
+ | |||
+ | 7.4 公司鼓励并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其中一方享受派出人员补贴。 | ||
+ | |||
+ | 7.5 不能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派出人员,原则上每满2个月,回夫妻生活地探亲1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往返路程时间),派往公司承担交通费用(乘飞机需要经总经理批准),按照公司差旅费标准报销。因工作原因满2个月未能探亲的,派往公司承担“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人”家属来公司的交通费用(总费用酒泉公司不超过8000元,其他公司不超过6000元)。 | ||
+ | |||
+ | 7.6 以上费用均由派往公司承担。 | ||
+ | |||
+ | ==== 第三章 支援人员管理 ==== | ||
+ | |||
+ | 第八条 支援人员指各分子公司之间,派往其他分子公司从事生产支援或技术支持工作的人员。 | ||
+ | |||
+ | 第九条 支援人员的范围和类别、互派时间、费用承担等相关事项,由派出和派往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协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 ||
+ | |||
+ | 第十条 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考核和待遇: | ||
+ | |||
+ | 10.1 支援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 ||
+ | |||
+ | 10.2 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人员由派往公司进行考核,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以内的人员由派往公司和派出公司共同考核。 | ||
+ | |||
+ | 10.3 支援人员支援期间岗位工资按原标准执行。生产支援人员绩效工资根据派往公司的绩效计件标准核算,技术和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按原标准执行,应用绩效考核结果。原则上,支援期间的绩效工资不低于支援前三个月(全勤)的平均绩效值。 | ||
+ | |||
+ | 10.4 支援人员由派往公司负责安排住宿,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 ||
+ | |||
+ | a)生活补贴为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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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在派出公司享受的按出勤计发的相关补贴,支援期间停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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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以上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派往公司承担,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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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培养锻炼人员管理 ==== | ||
- | 注:派往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及党支部书记统一提供住房,其中水、电、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自理。 | + | 第十二条 培养锻炼人员指因工作或能力提升需要,从分子公司派到总部业务部门学习、或由总部派往分子公司培养锻炼、或分子公司之间相互培养的技术、管理骨干。 |
- | 2.3 公司鼓励并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其中一方仍继续享受派出人员补贴。 | + | 第十三条 总部或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如有培养锻炼人员的需求,双方业务对口部门协商一致后,由需求方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提交调动流程。 |
- | 不能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派出人员: | + | 第十四条 培养锻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 | 原则上每满2个月,回夫妻生活地探亲1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往返路程时间),派往公司负责交通费(坐飞机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因工作原因满2个月未能探亲的,派往公司承担“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人”家属来公司的交通费用(总费用酒泉公司、大理公司不超过8000元,其他公司不超过6000元)。 | + | 第十五条 培养锻炼期间保持原薪酬待遇不变,工资、社保关系等不做转移。 |
- | 2.4 以上费用均由派往公司承担。 | + | 15.1 从分子公司派到总部学习的人员,公司不安排住宿,在1个月内的,按照差旅费标准,住宿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超过1个月的,原则上自行租房,给予2000元/ |
- | === 互派人员 | + | 15.2 由总部派往分子公司培养锻炼的人员,由派往公司负责安排住宿,优先安排公司宿舍,公司宿舍无法安排的,可安排租房或宾馆。住宿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宾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
- | (二)互派人员:指各分子公司之间,派往其他分子公司从事生产支援或技术支持工作的人员。 | + | 15.3 分子公司之间人才培养,由派往公司负责安排住宿,优先安排公司宿舍,公司宿舍无法安排的,可安排租房或宾馆。住宿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宾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
- | 1.互派人员的范围和类别、互派时间、费用承担等相关事项,由派出和派往公司协商一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 + | 第十六条 以上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派出公司承担,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
- | 2.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考核和待遇 | + | ==== 第五章 借调人员管理 ==== |
- | 2.1派出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 + | 第十七条 借调人员指为了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或参加由总部组织的项目而承担总部工作事项的人员。 |
- | 2.2 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人员由派往公司进行考核,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以内的人员由派往公司和派出公司共同考核。 | + | 第十八条 总部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借调方式、借调时间、工作/ |
- | 2.3 互派人员由派往公司负责安排住宿,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原公司标准,补贴标准如下: | + |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或项目周期确定,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
- | (1)没有生产经验的培训人员,不给予补贴。 | + | 第二十条 借调人员因工作地点、工作性质不同,分为三类: |
- | (2)工程师和班组长(含班组长)以上人员,给予工作餐补贴10元/ | + | 20.1 第一类:工作地从子公司转移到总部,全职从事总部工作。 |
- | (3)其他互派人员给予工作餐补贴10元/ | + | 20.1.1 借调期间工资、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公司,不做转移。 |
- | === 调入人员 | + | 20.1.2 借调期间岗位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按任务或项目的内容及难度,由业务部门商人力资源部确定,应用月度考核结果后发放。借调期在1个月内的,按照差旅费标准,住宿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借调期超过1个月的,原则上自行租房,给予2000元/ |
- | (三)调入人员:指总部有岗位空缺,从分子公司内部竞聘或选聘的人员。 | + | 20.1.3 借调期间由借调部门进行月度考核,工作/ |
- | 1. 待遇:根据所任职岗位,纳入总部薪酬体系,重新核定薪酬,工资、福利及社保等费用由总部承担。 | + | 20.2 第二类:工作地在原公司,全职从事总部工作。 |
- | 2. 流程:竞聘或选聘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起调动流程,调入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到总部报到。 | + | 20.2.1 由借调人员原业务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借调部门负责人将其月度工作任务抄送其直管上级领导。 |
- | 3. 见习期:调入人员到新岗位任职的见习期为3个月,见习期间视同试用期管理(具体详见《入职及试用期管理办法》),见习期考核通过,正式调入总部,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见习期不通过者退回原公司。 | + | 20.2.2 借调期间岗位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按任务或项目的内容及难度,由借调部门商人力资源部确定,应用月度考核结果后发放。其他各项待遇维持不变。 |
- | ===培养锻炼人员=== | + | 20.2.3 借调期间由借调部门进行月度考核。 |
- | (四)培养锻炼人员:指因工作或能力提升需要,从分子公司派到总部业务部门学习或参加总部统一组织的集中脱产培训的技术、管理骨干。 | + | 20.3 第三类:工作地在原公司,兼职从事总部工作。 |
- | 1.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 | 20.3.1 由借调人员原业务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借调部门负责人将其月度工作任务抄送其直管上级领导。 |
- | 2. 待遇:保持原薪酬不变,工作地点在康庄的,公司安排住宿,按总部在康庄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午餐补贴;工作地点在市区的,公司不安排住宿,按总部在市区工作人员同等级标准发放补贴(包括住宿、交通、餐补)。以上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派出公司承担,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 + | 20.3.2 借调期间岗位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根据其兼职总部工作量进行比例划分,由人力资源部商分子公司综合部确定。其他各项待遇维持不变。 |
- | 3. 流程:总部业务部门与分子公司协商一致后,由一方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分管副总审批。 | + | 20.3.3 借调期间由原公司业务部门和总部借调部门分别考核,考核结果按绩效比例分别应用。 |
- | === 抽调人员 | + | 第二十一条 借调人员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总部承担,分子公司代发,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
- | (五)抽调人员:指为了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或参加由总部组织的项目而从分子公司到总部工作的人员。 | + | ==== 第六章 |
- | 1. 时间: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或项目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 + | 第二十二条 调入人员指总部有岗位空缺,人力资源部从分子公司内部竞聘或选聘的人员。 |
- | 2. 待遇:岗位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按任务或项目的内容及难度,由业务部门商人力资源部确定,应用月度考核结果后发放,各项补贴按不同工作地点、总部同等级别工作人员标准发放。以上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总部承担,分子公司代发,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 + | 22.1 人力资源部竞聘或选聘结束后,提交调动流程,调入人员办理完成工作交接后到总部报到。 |
- | 3. 流程:由总部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工作/ | + | 22.2 调入人员根据所任职岗位,纳入总部薪酬体系,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薪酬定级,工资、福利及社保等费用由总部承担。 |
- | 4. 考核:抽调期间由抽调部门月度考核,工作/ | + | 第二十三条 |
+ | 23.1 拟调入公司与人力资源部协商一致且经调出员工本人同意后,由调入公司用人部门负责人提交调动流程,调出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 ||
- | ===== 第三条 附 则 ===== | + | 23.2 调出人员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和社保关系一并转往调出公司,并执行调出公司薪酬福利待遇。 |
- | 1.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从2016年9月1日开始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 | 23.3 未经双方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员工个人由一方公司辞职后前往另一方公司入职的,视同新聘用员工,司龄和原获评序列等级清零。 |
- | 2. 自发布之日起,人力资源部组织总部各业务部门对原借调人员进行梳理、评估,重新定位,按定位后的类别执行本办法。 | + | 第二十四条 分子公司人员调入调出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 | 3. 原《派出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各分子公司互派人员相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 + | ==== 第七章 附则 ==== |
- | 4. 附件: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流动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 | 总部人员调配申请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