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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报销中心:7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2018/09/28 09:56] – 黄晓林 | 公告:报销中心:7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2020/10/09 16:04] (当前版本) – 张蓉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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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科学配置人力资源,规范总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 ||
- | ===== 第一条 | ||
- | 人力资源部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负责组织研讨并确定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部门设置和部门职能。 | ||
- | 总部定位为专家型核心管理机构,所有部门定岗定编;分子公司定位为执行中心和成本中心,所有部门的职能管理和技术人员定岗定编,一线操作员工根据生产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 + | ==== 第一章 总则 ==== |
- | 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部门工作职能调整、工作要求有较大变化时,需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整职数。 | + | 第一条 目的 |
+ | 为科学配置人力资源,规范公司总部及子公司之间的人员交流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 ||
- | ===== 第二条 | + | 第二条 |
- | === 派出人员 | + | 适用于公司总部与各分子公司,以及各分子公司之间的人员调动管理。 |
- | (一)派出人员:指总部向北京以外的分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党支部书记和骨干人员。 | + | 第三条 职责 |
- | 1.时间:原则上以派往公司工作需要为主、综合考虑个人意愿,一般不少于3年。 | + | 3.1 人力资源部 |
- | 2.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待遇和探亲: | + | 3.1.1 负责组织研讨并确定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部门设置和定岗定编。 |
- | 2.1派出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并为派出人员办理医保长期驻外手续,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 + | 3.1.2 负责总部及分子公司之间人员调配的协调、管理工作。 |
- | 2.2 派出人员适用派往公司的薪酬制度,根据在派往公司的职务级别享受外派补贴。 | + | 3.2 各分子公司综合部 |
- | | **序号 | + | 3.2.1 负责调动人员的管理工作。 |
- | |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注:派往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及党支部书记统一提供住房,其中水、电、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自理。 | + | ==== 第二章 |
- | 2.3 公司鼓励并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其中一方仍继续享受派出人员补贴。 | + | 第四条 派出人员指总部向京外分子公司派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党支部书记和骨干人员。 |
- | 不能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派出人员: | + |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分子公司人员配置情况,提出派出人员建议;各分子公司也可根据本公司人员配置情况,提出申请。 |
- | 原则上每满2个月,回夫妻生活地探亲1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往返路程时间),派往公司负责交通费(坐飞机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因工作原因满2个月未能探亲的,派往公司承担“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人”家属来公司的交通费用(总费用酒泉公司、大理公司不超过8000元,其他公司不超过6000元)。 | + | 第六条 派出时间:原则上以派往公司工作需要为主、综合考虑个人意愿,一般不少于3年。 |
- | 2.4 以上费用均由派往公司承担。 | + | 第七条 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薪酬和福利待遇: |
- | === 互派人员 | + | 7.1 派出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并为派出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手续,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
- | (二)互派人员:指各分子公司之间,派往其他分子公司从事生产支援或技术支持工作的人员。 | + | 7.2 派出人员适用派往公司的薪酬制度,根据在派往公司的职务级别享受外派补贴。外派补贴标准如下所示: |
- | 1.互派人员的范围和类别、互派时间、费用承担等相关事项,由派出和派往公司协商一致,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 + | | 序号 |
+ | | 1 | ||
+ | | 2 | ||
+ | | 3 | ||
- | 2.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考核和待遇 | ||
- | 2.1派出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 + | 7.3 在派往公司担任高层管理人员及党支部书记职务的派出人员,由派往公司统一提供住房,其中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自理。 |
- | 2.2 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人员由派往公司进行考核,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以内的人员由派往公司和派出公司共同考核。 | + | 7.4 公司鼓励并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其中一方享受派出人员补贴。 |
- | 2.3 互派人员由派往公司负责安排住宿,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原公司标准,补贴标准如下: | + | 7.5 不能实现夫妻同省、市工作的派出人员,原则上每满2个月,回夫妻生活地探亲1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往返路程时间),派往公司承担交通费用(乘飞机需要经总经理批准),按照公司差旅费标准报销。因工作原因满2个月未能探亲的,派往公司承担“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人”家属来公司的交通费用(总费用酒泉公司不超过8000元,其他公司不超过6000元)。 |
- | (1)没有生产经验的培训人员,不给予补贴。 | + | 7.6 以上费用均由派往公司承担。 |
- | (2)工程师和班组长(含班组长)以上人员,给予工作餐补贴10元/ | + | ==== 第三章 支援人员管理 ==== |
- | (3)其他互派人员给予工作餐补贴10元/ | + | 第八条 支援人员指各分子公司之间,派往其他分子公司从事生产支援或技术支持工作的人员。 |
- | === 调入人员 | + | 第九条 支援人员的范围和类别、互派时间、费用承担等相关事项,由派出和派往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协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
- | (三)调入人员:指总部有岗位空缺,从分子公司内部竞聘或选聘的人员。 | + | 第十条 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考核和待遇: |
- | 1. 待遇:根据所任职岗位,纳入总部薪酬体系,重新核定薪酬,工资、福利及社保等费用由总部承担。 | + | 10.1 支援人员劳动关系在派出公司,社会保险在派出公司所在地缴纳,工伤鉴定由派出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并承担保险责任。 |
- | 2. 流程:竞聘或选聘结束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起调动流程,调入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到总部报到。 | + | 10.2 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人员由派往公司进行考核,在派往公司连续工作1个月以内的人员由派往公司和派出公司共同考核。 |
- | 3. 见习期:调入人员到新岗位任职的见习期为3个月,见习期间视同试用期管理(具体详见《入职及试用期管理办法》),见习期考核通过,正式调入总部,转移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见习期不通过者退回原公司。 | + | 10.3 支援人员支援期间岗位工资按原标准执行。生产支援人员绩效工资根据派往公司的绩效计件标准核算,技术和管理人员绩效工资按原标准执行,应用绩效考核结果。原则上,支援期间的绩效工资不低于支援前三个月(全勤)的平均绩效值。 |
- | ===培养锻炼人员=== | + | 10.4 支援人员由派往公司负责安排住宿,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
- | (四)培养锻炼人员:指因工作或能力提升需要,从分子公司派到总部业务部门学习或参加总部统一组织的集中脱产培训的技术、管理骨干。 | + | a)生活补贴为100元/ |
- | 1.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 | b)在派出公司享受的按出勤计发的相关补贴,支援期间停发。 |
- | 2. 待遇:保持原薪酬不变,工作地点在康庄的,公司安排住宿,按总部在康庄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午餐补贴;工作地点在市区的,公司不安排住宿,按总部在市区工作人员同等级标准发放补贴(包括住宿、交通、餐补)。以上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派出公司承担,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 + | 第十一条 |
- | 3. 流程:总部业务部门与分子公司协商一致后,由一方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分管副总审批。 | + | ==== 第四章 培养锻炼人员管理 ==== |
- | === 抽调人员 | + | 第十二条 培养锻炼人员指因工作或能力提升需要,从分子公司派到总部业务部门学习、或由总部派往分子公司培养锻炼、或分子公司之间相互培养的技术、管理骨干。 |
- | (五)抽调人员:指为了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或参加由总部组织的项目而从分子公司到总部工作的人员。 | + | 第十三条 |
- | 1. 时间: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或项目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 + | 第十四条 培养锻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 | 2. 待遇:岗位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按任务或项目的内容及难度,由业务部门商人力资源部确定,应用月度考核结果后发放,各项补贴按不同工作地点、总部同等级别工作人员标准发放。以上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总部承担,分子公司代发,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 + | 第十五条 培养锻炼期间保持原薪酬待遇不变,工资、社保关系等不做转移。 |
- | 3. 流程:由总部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工作/项目任务、抽调时间、任务或项目绩效额度、考核要求等,分管副总及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分管副总审批。 | + | 15.1 从分子公司派到总部学习的人员,公司不安排住宿,在1个月内的,按照差旅费标准,住宿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超过1个月的,原则上自行租房,给予2000元/月住房补贴。借调期间按实际出勤给予50元/ |
- | 4. 考核:抽调期间由抽调部门月度考核,工作/ | + | 15.2 |
+ | 15.3 分子公司之间人才培养,由派往公司负责安排住宿,优先安排公司宿舍,公司宿舍无法安排的,可安排租房或宾馆。住宿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宾馆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 ||
- | ===== 第三条 职 责 ===== | + | 第十六条 以上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派出公司承担,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
+ | ==== 第五章 借调人员管理 ==== | ||
- | ===== 第四条 车辆配备和处置 ===== | + | 第十七条 借调人员指为了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或参加由总部组织的项目而承担总部工作事项的人员。 |
+ | 第十八条 总部业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借调方式、借调时间、工作/ | ||
- | 公务用车配备(包括购置、租赁,下同)标准为排气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38万元以内。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价格38万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辆。 | + |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任务要求或项目周期确定,借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
- |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达标的,可以更新;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条 借调人员因工作地点、工作性质不同,分为三类: |
+ | 20.1 第一类:工作地从子公司转移到总部,全职从事总部工作。 | ||
- | ===== 第五条 用车使用范围 ===== | + | 20.1.1 借调期间工资、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公司,不做转移。 |
- | 车辆使用范围,优先用于车改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要客户来宾到访接待、重大活动用车,涉及需要携带公司印鉴、证照的资金、税务等关键业务时,可申请使用公司车辆。 | + | |
- | 一般业务出行不安排公司车辆,按照出差进行管理。 | + | 20.1.2 借调期间岗位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按任务或项目的内容及难度,由业务部门商人力资源部确定,应用月度考核结果后发放。借调期在1个月内的,按照差旅费标准,住宿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借调期超过1个月的,原则上自行租房,给予2000元/ |
+ | 20.1.3 借调期间由借调部门进行月度考核,工作/ | ||
- | ===== 第六条 车辆调度和使用 ===== | + | 20.2 第二类:工作地在原公司,全职从事总部工作。 |
- | 后勤主管负责保管车辆证件、保险单据和车钥匙,并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和对车辆的维修保养。 | + | |
- | 公司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使用公司车辆,需经分管高管批准后进行准驾备案,在进行安全告知后,方可驾驶车辆。 | + | 20.2.1 |
- | 车辆调度按照以下原则: | + | 20.2.2 借调期间岗位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按任务或项目的内容及难度,由借调部门商人力资源部确定,应用月度考核结果后发放。其他各项待遇维持不变。 |
- | 6.1 先远后近。五公里以内原则上不派车。 | + | 20.2.3 借调期间由借调部门进行月度考核。 |
- | 6.2 先急后缓,先重后轻。优先突发事件、重要业务等用车。 | + | 20.3 第三类:工作地在原公司,兼职从事总部工作。 |
- | 6.3 协调整合,一车多用。对同一方向、同一时间段的用车尽量合并安排,减少派车次数。 | + | 20.3.1 由借调人员原业务部门负责考勤管理,借调部门负责人将其月度工作任务抄送其直管上级领导。 |
- | 6.4 一般业务原则不予派车。 | + | 20.3.2 借调期间岗位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根据其兼职总部工作量进行比例划分,由人力资源部商分子公司综合部确定。其他各项待遇维持不变。 |
- | 6.5 严格杜绝公车私用。 | + | 20.3.3 借调期间由原公司业务部门和总部借调部门分别考核,考核结果按绩效比例分别应用。 |
- | 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车辆时,需填写__“用车申请单”__并经分管高管审批,原则上公司车辆不许出京,如需出京需经总经理审批,后勤主管根据车辆安排,优先安排公司内部车辆,内部车辆无法安排时,可调用与公司建立租赁关系的正规车辆。 | + | 第二十一条 借调人员所有费用及往返路费由总部承担,分子公司代发,不享受其他出差待遇。 |
- | 用车过程中,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与他人换车驾驶;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使用完公司车辆后,严格按规定停放,按时入库,并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严禁将车辆停放到公司停车场以外的地方。 | + | ==== 第六章 调入调出人员管理 ==== |
- | ===== 第七条 用车费用管理 ===== | + | 第二十二条 调入人员指总部有岗位空缺,人力资源部从分子公司内部竞聘或选聘的人员。 |
- | 公司享受车改补贴的企业负责人,不再安排公务用车。享受交通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交通补贴并入工资后,前往本市城六区外履行公务时,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 + | 22.1 人力资源部竞聘或选聘结束后,提交调动流程,调入人员办理完成工作交接后到总部报到。 |
- | 车辆实行预算管理,__为企业负责人正职配备的车辆实施单车核算,其他车辆统一在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中列支。__车辆调度人员合理控制用车费用,并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 + | 22.2 调入人员根据所任职岗位,纳入总部薪酬体系,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薪酬定级,工资、福利及社保等费用由总部承担。 |
- | 公务用车实行油卡定点加油,车辆出差在外地或因未联网等原因无法凭卡加油的,可付现金加油,返回后凭结算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驾驶员如发现加油卡丢失,应立即报告,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 + | 第二十三条 调出人员指经本人、调入及调出公司同意,从总部调入分子公司工作的人员。 |
- | __统一安排结算和报销,__用车费用由行政部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使用公司内部车辆的,按照行驶里程承担分配用车费用;使用外部租赁车辆的,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分摊费用。费用计算周期自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后勤主管统计各部门里程数后,交由财务部门分配费用。 | + | 23.1 拟调入公司与人力资源部协商一致且经调出员工本人同意后,由调入公司用人部门负责人提交调动流程,调出员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
+ | 23.2 调出人员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和社保关系一并转往调出公司,并执行调出公司薪酬福利待遇。 | ||
- | ===== 第八条 车辆违章和损坏管理 ===== | + | 23.3 未经双方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员工个人由一方公司辞职后前往另一方公司入职的,视同新聘用员工,司龄和原获评序列等级清零。 |
- | 驾驶人员应在行驶途中遵守交通法规,禁止带故障行车,酒后驾车。如发生违章或车辆损坏状况,要及时报告公司后勤主管。因违章行车造成后果的,由驾驶人员负责,违章罚款由违章人自行承担,同时还需向公司交等额的罚款;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按责任划分承担损失的10%。未取得准驾资格而擅自用车发生问题的,一切责任均由驾乘人员共同承担。 | + | |
- | ===== 第九条 | + | 第二十四条 分子公司人员调入调出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 | 车辆驾驶人员要保持车辆外观清洁和车辆内部卫生,后勤主管__按年度计划__安排车辆常规保养和车辆的投保、年检。 | + | |
- | __**车辆维修“先审批,后执行”。后勤主管提出维修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高管批准后到指定正规、合法修理厂维修车辆。**__ | + | ==== 第七章 附则 ==== |
- | ===== 第十条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流动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 | 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用车管理制度》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