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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ZD-2-BG-003-B1-2010
【发布日期】2010 年06 月01 日
【实施日期】2010 年06 月01 日
【修订日期】2016 年10 月2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印章的制发、改正与废止、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印章是指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各部门印章及业务用印章。
第二章 印章使用范围
第三条 公章使用范围:
3.1公司发的正式公文和便函;
3.2涉及经济问题的协议书、贷款协定等;
3.3公司对外发布的各类统计报表、税务报表;
3.4以公司名义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材料等;
3.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办理工商登记材料;
3.6必须以公司名义送发的文字材料。
第四条 其他印章使用范围:
4.1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4.1.1支票签发的用印;
4.1.2公司资金支付及调拨的用印;
4.1.3经济业务往来单位的账户余额签认用印;
4.1.4其他与财务会计业务相关的用印。
4.2法人或代表人印章使用范围:支票的签发以及公司资金支付及调拨。
4.3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
4.4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财务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5财务人员个人印章使用范围:会计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税务 报表、往来业务转帐单、发票、会计档案等文件。
4.6档案室专用章使用范围:公司档案事务文件。
4.7党群工作部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4.7.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工作资料,以及提交 给保险公司的业务资料;
4.7.2公司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离职证明、薪资证明(收入证明)、工作年限证明等与 人事信息相关的文件;
4.7.3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以及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资料;
4.7.4公司对外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由各使用部门向公司运营管理部书面提出书面申请, 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各部门在提出的书面申请中将新印章的种类、名称、使用范围及 管理权限加以说明。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需要更换或废止的印章由各类印章管理人 员将旧印章提交公司运营管理部办理更换或废止手续。
第七条 使用部门领用新刻制的印章时,需办理登记和交接手续,同时,将经总经理批 准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交运营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八条 根据公司机构调整变化,或其他业务事项变化,今后凡撤消、合并的部门所保 管使用的印章,自宣布之日起,立即废止、失效,并于两个月内,由原部门印章保管人员将 废章送交公司运营管理部统一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及使用
第九条 公章、合同章、党群工作部印章由运营管理部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运 营管理部和财务部保管。其他各部门印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保管。
各部门要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保管,明确批准权限,使用范围, 严格办理登记手续,以备核查。
第十条 公司运营管理部保管的公章在使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0.1使用公章需在OA系统中提交公章使用流程,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运营管理部负责 人审核批准后用印。运营管理部公章管理人员盖章时应检查是否有已审批流程,并详细了解 用印内容。
10.1.1公章一般只在公司办公室内使用,如确需带出公司使用,填写《公司章、证、照 借出登记表》,需经主管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批准后,方可带出,并不能脱离公章管理人员的 监督。《公司章、证、照借出登记表》见附表二。
10.1.2凡需存档的文件、材料、报表、合同、协议等在用印前要备齐一份,交公章管理 人员后,方可用印。
10.1.3任何部门或个人带空白表格、介绍信等到公司运营管理部用印,一律不予办理。
10.1.4以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 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10.1.5公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因使用公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 责任。
10.1.6公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 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法定代表人名章保管人需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每年授 权一次,如保管人有变动,需重新授权。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部保管的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管理及使用,按照公章的管理及使用规 定执行;各部门印章及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及使用,需按各部门印章及业务专用章管理规定执 行。
第十二条 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第十三条 印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携 带刊登了广告的报纸,到县及镇工商局备案,由工商部门出示刻章的手续后,方可重新刻制。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做到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本办法, 并办理好有关印章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的使用、安全、维护负有重要责任。若因事外出,需经 部门领导同意后,可临时指定专人管理印章,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