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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发票信息审核规则
版本记录:2024年7月31日修订
规范性引用文件
发票种类和财政票据
以下发票种类是合法发票
- 数电票: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数电发票发票样式
-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 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款
- 部分省份手写发票 注:8月2日增加
以下是合法的财政票据
- 财政电子票据
- 财政机打票据
发票真伪查验
- 接入税务系统后,发票由系统自动查验真伪
- 以下发票需查真伪:定额发票、区块链发票、手工发票
发票票面要素
发票监制章
- 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电子类发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客运发票等票据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监制章,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XX省份”,下环刻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 纸质增值税发票中印刷有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代码位于发票名称的左侧,发票号码位于发票名称右侧
- 发票开出时,开票日期上方会分别打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 打印码和发票印刷码应一致
- 其他类型发票按发票票面标注识别
购买方信息
- 发票中应完整、准确填写购买方信息,不同种类发票必填信息如下:
发票类别 | 必填信息 | 图例 |
---|---|---|
电子发票(专用发票) 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 1.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 | ![]() |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 3.地址、电话 4.开户行及电话 | ![]() |
<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 | 1.名称 2.纳税人识别号 | ![]() |
开票日期
- 费用确认按权责发生制。
- 12月31日,核算主体应对在报告期确认的费用进行暂估。已经暂估的费用(已暂估跨年发票),
- 员工报销类费用发票,于次年1月完成报销;
- 其他类发票,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销。
- 核算主体需控制非已暂估跨年发票报销,必须在次年报销的,核算主体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 非已暂估跨年发票报销,需提交文字说明文件,加盖本公司印鉴。
非已暂估跨年发票报销,需提交文字说明文件,加盖核算主体公司印鉴。由此产生的税务风险,由核算主体承担。
- 部分费用报销,需要在业务发生的当日开具发票,开票日期=业务发生日期。如接待费用,差旅中的住宿费等
- 若无法取得当日发票,应提供以下有效的证明文件
- 销售方出具证明,注明业务事项和业务发生时间,并加盖销售方公章、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销售方印鉴);
- 或销售方出具消费明细单据,单据中记录了业务事项和业务发生时间,并加盖了销售方印鉴;
- 或其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 若取得发票日后发现错误,需换开正确发票,并提供以下材料证明业务发生日期
- 在换开的发票备注栏注明业务的实际发生时间;
- 或将原作废发票留复印件以作为业务发生时间证明,并注明“此为复印件,仅用于证明业务发生时间”。
项目名称及税收分类编码、税率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开始试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发票项目名称开具内容执行以下规则:
- 项目名称应当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匹配,如住宿服务,项目名称应为*住宿服务*住宿服务,若简称非住宿服务,则为不匹配
- 项目名称不得开具为笼统名称,如:“货物”、“工程”、“办公用品一批”、“电脑耗材一批”、“材料一宗”、“食品一批”
适用税率应与实际业务、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保持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规格型号
- 购买实物商品,发票应填开规格型号;购买服务,可为空。
- 部分费用报销,对规格型号有具体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如“酒”必须填写毫升数等。
单位
- 购买实物商品,发票应据实填开数量单位。
- 部分费用报销,对单位有具体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如“住宿费”必须填写天等。
数量
- 购买商品或服务,发票应据实填开数量。
- 发票中数量,应与公司签发的收货单收货数量一致。
- 部分费用报销,对数量有具体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如“住宿费”等。
单价
- 签订采购合同的业务,发票中单价,应与采购合同中的单价一致。
- 原材料采购业务,采购订单价格来自于采购信息记录,应通过以下方式建立对采购价格信息的内部控制
- 通过SRM平台将价格自动写入采购信息记录,并不可修改。
- 无法做到SRM自动写入的,在采购信息记录创建和更改环节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采购价格与合同一致。
备注栏
购买以下服务,取得的发票备注栏须填开的内容:
序号 | 业务 | 备注栏必填内容 | 政策文件 |
---|---|---|---|
1 | 货物运输 | 1.起运地和到达地 2.车种 3.车牌号 4.运输货物信息 |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 |
2 |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 | 1.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 |
3 | 建筑服务 | 1.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2.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4 | 不动产销售或出租 | 1.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
5 | 预付卡 |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
6 | 车险代收车船税 | 1.保险单号 2.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 3.代收车船税金额 4.滞纳金金额 5.金额合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 |
7 |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 1.起运地和到达地 2.车种 3.车牌号 4.运输货物信息 5.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
8 | 生产企业委托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 1.代办退税专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5号) |
发票专用章
- 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右下角有销售方(章)字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若无销售方(章)字样时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 纸质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得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
-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票只需盖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代开专用章。
- 发票专用章应清晰可识别。若不清晰或不完整,可在发票空白处补盖(不可与原印章重叠)或者重新开具发票。
- 发票专用章中的公司名称应与销售方名称一致。
- 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发票丢失的处理
原始凭证丢失,执行: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提供以下证明文件方可报销(未认证)
-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专用发票抵扣联(适用于丢失发票联)
- 丢失发票报销说明文件,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员工支付的交通费用等发票
员工支付的交通费用等发票丢失,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以不含税金额的75%报销
- 火车票订单复印件
- 飞机机票订单复印件
- 丢失发票报销说明文件,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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