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文档旧的修订版!


发票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 数电票: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数电发票发票样式
  •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普通发票、卷式发票、通行费发票)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
  • 增值税电子类发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客运发票等票据,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

  • 增值税纸质类发票,发票监制章,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XX省份”,下环刻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特别说明: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监制章显示有“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字样的都不符合规定,一律不得报销。所取得的税务发票需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

2.1数电发票 :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需完全正确

2.2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 :购买方信息必须全部填写,且完全正确

2.3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 :购买方信息必须填写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且完全正确

3.1项目名称及税收分类编码

发票在开具时填写“项目名称”时,需开具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及明细。其内容形式为*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货物明细 。发票项目不得开具为笼统名称,如:“办公用品一批”、“电脑耗材一批”、“材料一宗”、“食品一批”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名称”栏次中。

使用范围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何添加正确的税收分类编码:1、打开金税开票系统 2、点击左上角“系统设置” 3、点击商品编码 4、输入需开具的“商品名称” 5、选择相应的“税率” 6、输入“单价 7、点击“税收分类编码”位置小方块 8、选择相应的分类简称(可参考诺诺智能编码的查询结果)” 9、双击所选择的税收分类简称 10、点击“保存”按钮 11、点击左上方“发票管理” 12、点击发票填开 13、确认需填开的发票号码 14、输入商品名称,即可带出税收分类编码及商品名称

3.2规格型号

购入电子产品等有规格型号的应填写规格型号,无规格型号的货物或服务,可为空。

3.3单位

据实填写,并使用正确的量词单位。比如:住宿费应开具为“天”,自助餐费应开具为“人”或“份”等。

3.4数量

应据实填写购买数量。数量较多时,需附有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应根据真实业务开具发票明细。

其中,住宿费发票必须填写数量

餐费若为自助餐或套餐应注明数量及单价。报销餐费发票需附就餐清单明细。

3.5税率

实际业务与税收分类编码和适用税率需保持一致性。

  • 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抵扣期限
  •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跨年度的发票不予报销。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底暂估的资产、材料等费用,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报销。
  •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发票有效期未报销、普通发票跨年度未报销的,导致公司多交税金的,将予以惩罚。若有特殊情况,须写清说明,由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延后报销。
  • 若当时不能取得发票,请对方出具证明并注明业务发生时间并加盖红章(发票专用章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均可)。或消费小票等能证明业务发生时间的其他证明资料。
  • 若发票日后发现错误,请自行换取合法合规发票,在开具新发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业务的实际发生时间。 或将原作废发票留复印件以作为业务发生时间证明,并注明“此为复印件,仅用于证明业务发生时间”。

5.1数电发票不需要另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5.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右下角有销售方(章)字样时需加盖电子发票专用章,若无销售方(章)字样时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5.3纸质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得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晰或不完整,可在发票空白处补盖(不可与原印章重叠)或者重新开具发票。

  • 发票专用章清晰可识别。
  • 销售方名称与发票专用章上的名称一致。
  • 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 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 国税局代开增值税普票只需盖国税局发票代开专用章。

6.1运输服务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2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6.3销售、出租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6.4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规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6.5销售预付卡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应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6.6车险代收车船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规定:应在备注栏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7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应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6.8生产企业委托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5号)规定:应在备注栏注明“代办退税专用”。

6.9换发票时

若当时不能取得发票或日后发现发票开具错误时,在开具新发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业务的实际发生时间。

6.10住宿发票

①入住人员单独开具发票时,请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入住日期和离店日期,如未备注日期可提供住宿清单作为佐证附件。

②入住人员合并开具发票时,请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入住日期、离店日期和入住人数,如未备注可提供住宿清单作为佐证附件。

7.1专票丢失

销方如何处理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

购方如何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诺诺智能编码:https://bmjc.jss.com.cn/Contents/smartCode/web.html

诺诺智能编码是航天信息开发的平台,与增值税开票系统同属一个公司。助力开票软件,匹配税收简称。核对再开票,降低开错风险。

第一步:登录诺诺智能编码网页

第二步:输入需要查询的货物名称,点击查询

第三步:完成拼图验证

第四步:完成

注意:诺诺职能编码的商品名称与税收分类编码检查平台所查询的结果,也需要自行判断一下。因为如果商品名称输入不准确会导致查询结果错误。特别是服务类的,输入商品名称时需要注意

  • /var/services/web/dokuwiki/data/attic/公告/报销中心/通用发票信息审核规则.1722390449.txt.gz
  • 最后更改: 2024/07/31 09:47
  • 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