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

这里会显示出您选择的修订版和当前版本之间的差别。

到此差别页面的链接

两侧同时换到之前的修订记录 前一修订版
后一修订版
前一修订版
公告:报销中心:通用发票信息审核规则 [2024/07/31 16:29] – [发票丢失的处理] 张恒公告:报销中心:通用发票信息审核规则 [2024/08/04 01:01] (当前版本) – [发票专用章] 张蓉蓉
行 1: 行 1:
 ===== 通用发票信息审核规则 ===== ===== 通用发票信息审核规则 =====
 +
 +//版本记录:2024年7月31日修订//
 +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行 18: 行 21: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41/content.html|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款]]   *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41/content.html|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款]]
 +  * 部分省份手写发票 //注:8月2日增加//
  
 以下是合法的财政票据 以下是合法的财政票据
行 24: 行 28:
   * [[https://www.gov.cn/xinwen/2019-01/02/content_5354151.htm|财政票据样式]]   * [[https://www.gov.cn/xinwen/2019-01/02/content_5354151.htm|财政票据样式]]
  
 +==== 发票真伪查验 ====
 +  * 接入税务系统后,发票由系统自动查验真伪
 +  * 以下发票需查真伪:定额发票、区块链发票、手工发票
 +  *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
 +
 +----
 ==== 发票票面要素 ==== ==== 发票票面要素 ====
  
行 39: 行 50:
   * 发票开出时,开票日期上方会分别打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 发票开出时,开票日期上方会分别打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 打印码和发票印刷码应一致   * 打印码和发票印刷码应一致
 +  * 其他类型发票按发票票面标注识别
  
 ---- ----
行 57: 行 69:
   * 12月31日,核算主体应对在报告期确认的费用进行暂估。已经暂估的费用(已暂估跨年发票),   * 12月31日,核算主体应对在报告期确认的费用进行暂估。已经暂估的费用(已暂估跨年发票),
     * 员工报销类费用发票,于次年1月完成报销;     * 员工报销类费用发票,于次年1月完成报销;
-    * 其他类发票,于次年4月30日报销。+    * 其他类发票,于次年4月30日报销。
   * 核算主体需控制**非**已暂估跨年发票报销,必须在次年报销的,核算主体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 核算主体需控制**非**已暂估跨年发票报销,必须在次年报销的,核算主体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 **非**已暂估跨年发票报销,需提交文字说明文件,加盖本公司印鉴。     * **非**已暂估跨年发票报销,需提交文字说明文件,加盖本公司印鉴。
行 85: 行 97:
 ---- ----
  
-===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
  
 **规格型号** **规格型号**
行 96: 行 108:
  
 **数量** **数量**
-  * 购买实物商品,发票应据实填开数量。+  * 购买商品或服务,发票应据实填开数量。 
 +  * 发票中数量,应与公司签发的收货单收货数量一致
   * 部分费用报销,对**数量**有具体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如“住宿费”等。   * 部分费用报销,对**数量**有具体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如“住宿费”等。
 +
 +**单价**
 +  * 签订采购合同的业务,发票中单价,应与采购合同中的单价一致。
 +  * 原材料采购业务,采购订单价格来自于采购信息记录,应通过以下方式建立对采购价格信息的内部控制
 +    * 通过SRM平台将价格自动写入采购信息记录,并不可修改。
 +    * 无法做到SRM自动写入的,在采购信息记录创建和更改环节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采购价格与合同一致。
  
 ---- ----
行 119: 行 138:
 === 发票专用章 === === 发票专用章 ===
  
-  * 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  * 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  *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右下角有销售方(章)字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若无销售方(章)字样时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右下角有销售方(章)字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若无销售方(章)字样时**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 纸质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__不得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__  **)   * 纸质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__不得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__  **)
-    * 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    * 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    * 税局代开增值税普票只需盖发票代开专用章。+    * 税局代开增值税普票只需盖税务机关发票代开专用章。
   * 发票专用章应清晰可识别。若不清晰或不完整,可在发票空白处补盖(不可与原印章重叠)或者重新开具发票。   * 发票专用章应清晰可识别。若不清晰或不完整,可在发票空白处补盖(不可与原印章重叠)或者重新开具发票。
   * 发票专用章中的公司名称应与销售方名称一致。   * 发票专用章中的公司名称应与销售方名称一致。
行 135: 行 154: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alert type="info">《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alert>
  
  
行 155: 行 175:
  
  
 +~~NOCACHE~~
 +//页面访问量://
 +今日: {{counter|today}} / 昨日: {{counter|yesterday}}
 +累计: {{counter|total}}
  
  
  • /var/services/web/dokuwiki/data/attic/公告/报销中心/通用发票信息审核规则.1722414563.txt.gz
  • 最后更改: 2024/07/31 16:29
  • 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