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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报销中心:通用发票信息审核规则 [2024/07/31 16:09] 张恒公告:报销中心:通用发票信息审核规则 [2024/08/04 01:01] (当前版本) – [发票专用章] 张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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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用发票信息审核规则 ===== ===== 通用发票信息审核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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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记录:2024年7月3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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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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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41/content.html|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款]]   *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4641/content.html|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四款]]
 +  * 部分省份手写发票 //注:8月2日增加//
  
 以下是合法的财政票据 以下是合法的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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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s://www.gov.cn/xinwen/2019-01/02/content_5354151.htm|财政票据样式]]   * [[https://www.gov.cn/xinwen/2019-01/02/content_5354151.htm|财政票据样式]]
  
 +==== 发票真伪查验 ====
 +  * 接入税务系统后,发票由系统自动查验真伪
 +  * 以下发票需查真伪:定额发票、区块链发票、手工发票
 +  *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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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票面要素 ==== ==== 发票票面要素 ====
  
行 39: 行 50:
   * 发票开出时,开票日期上方会分别打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 发票开出时,开票日期上方会分别打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 打印码和发票印刷码应一致   * 打印码和发票印刷码应一致
 +  * 其他类型发票按发票票面标注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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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57: 行 69:
   * 12月31日,核算主体应对在报告期确认的费用进行暂估。已经暂估的费用(已暂估跨年发票),   * 12月31日,核算主体应对在报告期确认的费用进行暂估。已经暂估的费用(已暂估跨年发票),
     * 员工报销类费用发票,于次年1月完成报销;     * 员工报销类费用发票,于次年1月完成报销;
-    * 其他类发票,于次年4月30日报销。+    * 其他类发票,于次年4月30日报销。
   * 核算主体需控制**非**已暂估跨年发票报销,必须在次年报销的,核算主体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 核算主体需控制**非**已暂估跨年发票报销,必须在次年报销的,核算主体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 **非**已暂估跨年发票报销,需提交文字说明文件,加盖本公司印鉴。     * **非**已暂估跨年发票报销,需提交文字说明文件,加盖本公司印鉴。
行 85: 行 97:
 ---- ----
  
-===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 ===
  
 **规格型号** **规格型号**
行 96: 行 108:
  
 **数量** **数量**
-  * 购买实物商品,发票应据实填开数量。+  * 购买商品或服务,发票应据实填开数量。 
 +  * 发票中数量,应与公司签发的收货单收货数量一致
   * 部分费用报销,对**数量**有具体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如“住宿费”等。   * 部分费用报销,对**数量**有具体要求的,按具体要求执行。如“住宿费”等。
 +
 +**单价**
 +  * 签订采购合同的业务,发票中单价,应与采购合同中的单价一致。
 +  * 原材料采购业务,采购订单价格来自于采购信息记录,应通过以下方式建立对采购价格信息的内部控制
 +    * 通过SRM平台将价格自动写入采购信息记录,并不可修改。
 +    * 无法做到SRM自动写入的,在采购信息记录创建和更改环节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采购价格与合同一致。
  
 ---- ----
行 106: 行 125:
  
 ^ 序号 ^ 业务 ^ 备注栏必填内容 ^ 政策文件 ^ ^ 序号 ^ 业务 ^ 备注栏必填内容 ^ 政策文件 ^
-|1|货物运输|1.起运地和到达地\\2.车种\\3.车牌号\\4.运输货物信息|《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1|货物运输|1.起运地和到达地\\ 2.车种\\ 3.车牌号\\ 4.运输货物信息|《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
 |2|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1.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2|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1.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
-|3|建筑服务|1.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2.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建筑服务|1.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 2.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不动产销售或出租|1.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不动产销售或出租|1.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预付卡|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5|预付卡|收到预付卡结算款|《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6|车险代收车船税|1.保险单号\\2.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3.代收车船税金额\\4.滞纳金金额\\5.金额合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 +|6|车险代收车船税|1.保险单号\\ 2.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 3.代收车船税金额\\ 4.滞纳金金额\\ 5.金额合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 
-|7|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1.起运地和到达地\\2.车种\\3.车牌号\\4.运输货物信息\\5.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7|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1.起运地和到达地\\ 2.车种\\ 3.车牌号\\ 4.运输货物信息\\ 5.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8|生产企业委托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1.代办退税专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5号)| |8|生产企业委托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1.代办退税专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35号)|
  
行 119: 行 138:
 === 发票专用章 === === 发票专用章 ===
  
-  * 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  * 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  *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右下角有销售方(章)字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若无销售方(章)字样时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右下角有销售方(章)字样时**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若无销售方(章)字样时**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 纸质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__不得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__  **)   * 纸质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__不得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__  **)
-    * 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    * 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 
-    * 税局代开增值税普票只需盖发票代开专用章。+    * 税局代开增值税普票只需盖税务机关发票代开专用章。
   * 发票专用章应清晰可识别。若不清晰或不完整,可在发票空白处补盖(不可与原印章重叠)或者重新开具发票。   * 发票专用章应清晰可识别。若不清晰或不完整,可在发票空白处补盖(不可与原印章重叠)或者重新开具发票。
   * 发票专用章中的公司名称应与销售方名称一致。   * 发票专用章中的公司名称应与销售方名称一致。
行 130: 行 149:
 ---- ----
  
-==== 纸质发票丢失的处理 ====+==== 发票丢失的处理 ====
  
-原始凭证丢失,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原始凭证丢失,执行: 
 +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  *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
  
 +<alert type="info">《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alert>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销方如何处理 
  
-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 
  
-购方如何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相符的,购买方可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售方主管税务局出具的《证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留存备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提供以下明文件方可报销(未认证) 
 +  * 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  *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 专用发票抵扣联(适用于丢失发票联) 
 +  * 丢失发票文件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位负责人)签字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员工支付交通费发票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员工支付交通费发票丢失,提供以下明文件以不含税金额的75%报销 
 +  * 火车订单复印件 
 +  * 飞机机票订单复印件 
 +  * 丢失发票报销说明文件,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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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后更改: 2024/07/31 16:09
  • 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