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文档旧的修订版!
This page has been accessed for: Today: 1 / Yesterday: 0 Until now: 26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节选
1、探亲待遇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抚养人,即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职工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如果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又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妇双方都是职工,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4)夫妇双方有一方不实行探亲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工作地点探亲。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5)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规定产假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车船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7)职工当年已经享受了探亲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亲假。
(8)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结婚,家中留有16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职工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作为个别问题批准其享受探亲假待遇。
2、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抚养人)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次。
(4)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其探亲假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5)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如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便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3、探亲费用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其中职工探亲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
(3)职工探亲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乘坐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其中,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是指按照当地群众习惯使用的简单的代步交通工具而言。如骑牲畜、坐兽力车、二人车(自行车带人)、木船、摆渡等。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6)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处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7)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项开支不能报销。
(8)职工探亲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而另外加收的标价可以凭据报销。
(9)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别居住三地,如果在一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父母在广州,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武汉到广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哈尔滨,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北京到哈尔滨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10)职工探亲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辅条件,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如按规定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报硬席卧铺票的,可比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第四条,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铺车厢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座席位票价的45%发给。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应乘坐、未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金额(即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与应坐未坐卧铺补助费的差额)为单位报销的金额。如果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多于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其多出部分可以发给职工个人。
职工探亲路费实行凭据报销办法,不得包干发给职工个人。
各地区、各部门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立即停止执行,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 黄晓琳 更新于2018/10/01 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