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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产权:中国建材集团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2025/04/26 16:30] – [第六章 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中材科技朱瑞楠 | 公告:产权:中国建材集团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2025/04/26 16:31] (当前版本) – [第九章 附则] 中材科技朱瑞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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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136: | 行 136: | ||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济行为重要性和项目复杂性,可采取书面评审、集中会审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等方式加大审核力度。二级企业报送重大项目备案应确保预留10个工作日以上,确保集团公司完成审核程序,考虑预计修改时间可进一步提前报送。 |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济行为重要性和项目复杂性,可采取书面评审、集中会审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等方式加大审核力度。二级企业报送重大项目备案应确保预留10个工作日以上,确保集团公司完成审核程序,考虑预计修改时间可进一步提前报送。 | ||
====第七章 | ====第七章 | ||
- |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涉及境外项目,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可以依法选用境内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相关标的进行估值;标的为境内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应视同于境内项目开展资产评估。境外标的企业的资产在境内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境内部分的资产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此基础上对境外标的企业进行估值。 | + |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涉及境外项目,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可以依法选用境内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相关标的进行估值;标的为境内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应视同于境内项目开展资产评估。境外标的企业的资产在境内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境内部分的资产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此基础上对境外标的企业进行估值。 |
- | 第三十条 审核境外评估及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应当关注其是否明示了所依据的评估准则,是否合理参考了境内评估准则及要求,评估/ | + | *第三十条 审核境外评估及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应当关注其是否明示了所依据的评估准则,是否合理参考了境内评估准则及要求,评估/ |
- | 第三十一条 备案管理企业可以使用备案表或者备案确认函的方式对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予以备案。 | + | *第三十一条 备案管理企业可以使用备案表或者备案确认函的方式对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予以备案。 |
====第八章 | ====第八章 | ||
- | 第三十二条 成员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及估值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及估值机构正常执业行为。 | + | *第三十二条 成员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及估值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及估值机构正常执业行为。 |
- | 第三十三条 成员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 + | *第三十三条 成员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
- |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 + |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
- |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聘请不符合选聘标准的估值机构从事估值活动; | + |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聘请不符合选聘标准的估值机构从事估值活动; |
- | (三)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 + | *(三)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
- | 第三十四条 对出现违反本办法,向评估及估值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及估值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估值结果失实的,根据《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国建材发审计〔2020〕57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等问题的,在年度考核中关于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 + | *第三十四条 对出现违反本办法,向评估及估值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及估值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估值结果失实的,根据《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国建材发审计〔2020〕57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等问题的,在年度考核中关于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
====第九章 | ====第九章 | ||
- |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及估值项目,遵照 | + |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及估值项目,遵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
- |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材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建材发办〔2020〕537号)同时废止。 |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 + | |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材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建材发办〔2020〕537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