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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产权:中国建材集团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2025/04/26 16:28] – [第四章 估值项目管理] 中材科技朱瑞楠 | 公告:产权:中国建材集团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2025/04/26 16:31] (当前版本) – [第九章 附则] 中材科技朱瑞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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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93: | 行 93: | ||
*(六)其他与本次估值业务相关的事项。 | *(六)其他与本次估值业务相关的事项。 | ||
====第五章 | ====第五章 | ||
- |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聘和委托,遵照《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执行。多个国有股东对同一评估对象发生相同经济行为时,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并依照产权关系办理备案手续。 | + |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聘和委托,遵照《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执行。多个国有股东对同一评估对象发生相同经济行为时,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由其中一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并依照产权关系办理备案手续。 |
- |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在提交资产评估或估值备案申请前,应当对该资产评估或估值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公示,遵照《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执行。 | + |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在提交资产评估或估值备案申请前,应当对该资产评估或估值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公示,遵照《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条 成员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自审,并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等录入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 + | *第二十条 成员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自审,并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评估报告等录入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
- | 第二十一条 评估或估值项目备案前需经专家评审。对于经济行为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评估估值结果增减值幅度较大或者评估估值结果金额较大的,原则上应由二级企业资产评估备案部门负责专家评审组织工作,专家人选自集团公司设立的资产评估专家库中产生。 | + | *第二十一条 评估或估值项目备案前需经专家评审。对于经济行为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评估估值结果增减值幅度较大或者评估估值结果金额较大的,原则上应由二级企业资产评估备案部门负责专家评审组织工作,专家人选自集团公司设立的资产评估专家库中产生。 |
- | 第二十二条 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报送至集团公司财务部,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报送至集团公司财务部,相关材料应当包括: | + | *第二十二条 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报送至集团公司财务部,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报送至集团公司财务部,相关材料应当包括: |
- | (一)二级企业关于评估或估值备案申请文件; | + | *(一)二级企业关于评估或估值备案申请文件; |
- | (二)二级企业审核意见及审核表;(模板见附件) | + | *(二)二级企业审核意见及审核表;(模板见附件) |
- | (三)评估或估值报告委托方自审表;(模板见附件) | + | *(三)评估或估值报告委托方自审表;(模板见附件) |
- | (四)专家签字评审意见及相关问题答复;(模板见附件) | + | *(四)专家签字评审意见及相关问题答复;(模板见附件) |
- | (五)与评估或估值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 + | *(五)与评估或估值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
- | (六)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 + | *(六)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
- | (七)公示资料、公示结论及公示图片;(模板见附件) | + | *(七)公示资料、公示结论及公示图片;(模板见附件) |
- | (八)评估或估值结果说明;(模板见附件) | + | *(八)评估或估值结果说明;(模板见附件) |
- | (九)评估或估值机构选聘表;(模板见附件) | + | *(九)评估或估值机构选聘表;(模板见附件) |
- | (十)评估或估值机构执行业务情况表;(模板见附件) | + | *(十)评估或估值机构执行业务情况表;(模板见附件) |
- | (十一)评估备案项目为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估值备案项目为估值机构提交的估值报告; | + | *(十一)评估备案项目为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等),估值备案项目为估值机构提交的估值报告; |
- | (十二)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 + | *(十二)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如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对其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修正性用语,企业需提供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
- | (十三)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 6 月 | + | *(十三)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基准日在 6 月30 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 6 月 30 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
- | 30 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 | + | *(十四)有瑕疵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或承诺书; |
- | 告;评估基准日在 6 月 30 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 + | *(十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十四)有瑕疵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或承诺书; | + |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成员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对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集团公司。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办理完成备案手续。集团公司备案盖章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成员企业应妥善留存。估值报告可以使用备案表或者备案确认函予以备案。 |
- | (十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况,集团公司将不予受理备案: |
- |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或存在问题的,成员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对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集团公司。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办理完成备案手续。集团公司备案盖章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成员企业应妥善留存。估值报告可以使用备案表或者备案确认函予以备案。 | + | *(一)资产评估或估值经济行为不符合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 |
- |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况,集团公司将不予受理备案: | + | *(二)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所选机构未在备选库内选聘,或者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具备相关资产评估资质及资格; |
- | (一)资产评估或估值经济行为不符合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 | + | *(三)涉及备案项目的资产评估或估值备案资料报送时已超过报告有效期; |
- | (二)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所选机构未在备选库内选聘,或者评估机构及人员不具备相关资产评估资质及资格; | + | *(四)将同一份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用于不同评估目的; |
- | (三)涉及备案项目的资产评估或估值备案资料报送时已超过报告有效期; | + | *(五)其他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及估值结果的重大事宜。 |
- | (四)将同一份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用于不同评估目的; | + |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实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评估结果或估值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并结合经济行为目的、协同效应、交易双方谈判情况等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对外转让标的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对外收购标的价格高于评估结果110%时,应当经经济行为批准企业充分论证合理性并书面同意后继续交易。作价参考依据为估值区间的,交易价格应当在估值区间内。 |
- | (五)其他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及估值结果的重大事宜。 | + | |
- |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实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评估结果或估值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并结合经济行为目的、协同效应、交易双方谈判情况等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对外转让标的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对外收购标的价格高于评估结果110%时,应当经经济行为批准企业充分论证合理性并书面同意后继续交易。作价参考依据为估值区间的,交易价格应当在估值区间内。 | + | |
====第六章 | ====第六章 | ||
- |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综合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评估标的特点等因素,确定以下项目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 + |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综合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评估标的特点等因素,确定以下项目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 |
- | (一)需由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项目; | + | *(一)需由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项目; |
- | (二)对外收购取得控制权的非国有股权项目; | + | *(二)对外收购取得控制权的非国有股权项目; |
- | (三)需提交集团董事会决策的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员工持股项目。 | + | *(三)需提交集团董事会决策的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项目、员工持股项目。 |
- |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开展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在执行上述资产评估管理要求及备案工作程序时,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管理: | + |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开展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在执行上述资产评估管理要求及备案工作程序时,还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管理: |
- | (一)资产评估备案部门参与经济行为过程管理 | + | *(一)资产评估备案部门参与经济行为过程管理 |
- |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资产评估备案部门应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如有)及评估机构选聘等过程管理,必要时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具体操作如下: | + |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资产评估备案部门应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如有)及评估机构选聘等过程管理,必要时可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具体操作如下: |
- | 项目单位负责在项目启动时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属于重大项目的,应在项目启动、评估机构选聘、尽职调查报告审核、可研报告审核等关键节点,将各节点资料及审核意见逐级报送至集团公司财务部,逐级报送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行立改。 | + | *项目单位负责在项目启动时判断是否属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属于重大项目的,应在项目启动、评估机构选聘、尽职调查报告审核、可研报告审核等关键节点,将各节点资料及审核意见逐级报送至集团公司财务部,逐级报送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行立改。 |
- | (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选聘要求 | + | *(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选聘要求 |
- |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执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结束后,应将选聘过程及结果逐级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集团二级企业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重大项目评估机构选聘情况说明》(见附件)。 | + |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本集团公司评估机构备选库内择优选聘评估机构执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结束后,应将选聘过程及结果逐级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集团二级企业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重大项目评估机构选聘情况说明》(见附件)。 |
- | (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评价要求 | + | *(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评价要求 |
- | 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后1个月内,集团公司评估备案人员、委托方评估备案人员以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提交《重大项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见附件),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集团公司财务部于每年年末对全年重大项目评估机构执行质量评价得分进行统计,平均分低于60分的评估机构将在本届评估机构备选库剩余时效内暂停业务。 | + | *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后1个月内,集团公司评估备案人员、委托方评估备案人员以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提交《重大项目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表》(见附件),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调整评估机构备选库和选聘评估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集团公司财务部于每年年末对全年重大项目评估机构执行质量评价得分进行统计,平均分低于60分的评估机构将在本届评估机构备选库剩余时效内暂停业务。 |
- |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济行为重要性和项目复杂性,可采取书面评审、集中会审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等方式加大审核力度。二级企业报送重大项目备案应确保预留10个工作日以上,确保集团公司完成审核程序,考虑预计修改时间可进一步提前报送。 | + |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经济行为重要性和项目复杂性,可采取书面评审、集中会审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等方式加大审核力度。二级企业报送重大项目备案应确保预留10个工作日以上,确保集团公司完成审核程序,考虑预计修改时间可进一步提前报送。 |
====第七章 | ====第七章 | ||
- |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涉及境外项目,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可以依法选用境内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相关标的进行估值;标的为境内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应视同于境内项目开展资产评估。境外标的企业的资产在境内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境内部分的资产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此基础上对境外标的企业进行估值。 | + |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涉及境外项目,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可以依法选用境内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相关标的进行估值;标的为境内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应视同于境内项目开展资产评估。境外标的企业的资产在境内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境内部分的资产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在此基础上对境外标的企业进行估值。 |
- | 第三十条 审核境外评估及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应当关注其是否明示了所依据的评估准则,是否合理参考了境内评估准则及要求,评估/ | + | *第三十条 审核境外评估及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应当关注其是否明示了所依据的评估准则,是否合理参考了境内评估准则及要求,评估/ |
- | 第三十一条 备案管理企业可以使用备案表或者备案确认函的方式对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予以备案。 | + | *第三十一条 备案管理企业可以使用备案表或者备案确认函的方式对境外评估或估值机构出具的评估或估值报告予以备案。 |
====第八章 | ====第八章 | ||
- | 第三十二条 成员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及估值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及估值机构正常执业行为。 | + | *第三十二条 成员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及估值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及估值机构正常执业行为。 |
- | 第三十三条 成员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 + | *第三十三条 成员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
- |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 + |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
- |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聘请不符合选聘标准的估值机构从事估值活动; | + |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聘请不符合选聘标准的估值机构从事估值活动; |
- | (三)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 + | *(三)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
- | 第三十四条 对出现违反本办法,向评估及估值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及估值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估值结果失实的,根据《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国建材发审计〔2020〕57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等问题的,在年度考核中关于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 + | *第三十四条 对出现违反本办法,向评估及估值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及估值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估值结果失实的,根据《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中国建材发审计〔2020〕57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机构。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风险、造成严重影响等问题的,在年度考核中关于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
====第九章 | ====第九章 | ||
- |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及估值项目,遵照 | + |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及估值项目,遵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
- | 《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材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建材发办〔2020〕537号)同时废止。 |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 + | |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材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建材发办〔2020〕537号)同时废止。 | + | |